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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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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关于健全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的要求,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以下简称“水协”)决定制定发布团体标准。为加强水协团体标准的管理,规范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和要求,促进团体标准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协团体标准,是根据市场、行业、技术等需求,由市场自主提出和广泛参与,水协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批、发布、出版、复审、修订等主要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 水协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和批准发布;水协标准化技术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标准的立项审核、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组织审查工作,并负责统一归口管理。
标委会秘书处设在水协标准化技术工作委员会,主持和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二)遵循市场导向原则。由市场主体自主制定、自由选择采用,满足市场需要,提高标准与行业的贴合度及实效性,做到先进适用;
(三)与现有标准体系优势互补,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
(四)积极采用、转化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向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水平靠拢;
(五)有利于打击假冒伪劣,规范市场秩序,规范行业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七)适应锅炉水(介)质处理行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
第六条 团体标准编号格式为“T/CBWQA 标准序号-年代号”,其中T代表团体标准代号,CBWQA为水协代号。例如:T/CBWQA 0003-2016表示顺序号为3的2016年发布的水协团体标准。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例如:T/CBWQA XXXX-XXXX/ISO XXXXX:XXXX。
第七条 团体标准的经费由标准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第八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流程如附件1所示,应按照流程依次执行,不可越级操作。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九条 水协会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向标委会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并填写“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
第十条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材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或必要性,重点说明该标准技术标准化工作现状。
(二)标准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指标参数和适用范围。
(三)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标委会收到立项申请后,负责进行审核、汇总,形成立项计划并上报水协。
第十二条 水协在协会官网(http://www.cbwqa.org)上对立项计划公开征求意见20日。对于无意间或妥善处理完意见的立项计划,由协会组织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协会批准立项,并向社会公布。未通过审查的项目,则不予以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应由标准起草小组及时向标委会提出申请,标委会报水协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
第一节 起草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一经立项,由标委会秘书处征集标准起草单位和参与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小组,在标委会的监督指导下开展起草工作。标准起草小组的组成单位一般不得少于3个,起草小组的构成应符合立项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起草单位与起草者全国范围内征集时间为1个月;起草小组成员不得超过15人,同一起草单位的人员不得超过2人。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负责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编制说明格式见附件3)的编写及起草过程中的样品检测、调研、征求意见等工作,参与单位应配合承担单位完成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的企业及相关单位可自愿申请参加标准起草小组:
(一)应为水协会员单位。
(二)应为与标准内容相关的生产企业、科研机构或院校。
(三)企业的产品质量、产量在行业领先,在生产技术、产品检测、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实力和丰富的经验。
(四)能委派主要技术负责人参加标准制修订工作,委派人员应在本行业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经验,了解国内外标准和法规。
(五)积极参与标准制定全过程,按时参加标准制修订会议,遵守起草组纪律。
(六)分担标准制定经费。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应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第二节 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形成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经标委会审核后,在水协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1-2个月。
第十九条 承担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最终形成送审稿。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如有重大争议问题,承担单位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进行实验验证。
第三节 审查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的审查有标委会组织委员和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的方式。标准起草小组提交的审查材料应包括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及有关附件。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查时,不少于参加审查人员总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会议审查应形成审查结论,撰写“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见附件5)。
第二十二条 函审审查时,审查人员应填写“送审稿函审单”(见附件6),有效回函不少于函审单总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标委会秘书处应填写“函审结论表”(见附件7)。
第二十三条 审查过程中对重大问题有分歧时,应由标委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确定。审查未通过的,标准起草小组应当按照审查人员的要求对送审稿及相关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经标委会确认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仍不通过的,撤销该项目。
第二十四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起草小组应根据审查人员对送审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最终形成报批稿、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并填写报批单,报送至标委会秘书处。标委会秘书处对报批稿等相关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确认后,报送至水协。报送材料一般包含:
(一)团体标准报批单1份(见附件8);
(二)团体标准报批稿1份;
(三)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1份;
(四)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1份;
(五)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1份;
(六)如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和译文各一份;
(七)上述全部文件的电子版。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审批、发布与出版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报批稿经水协审批,批准后发放标准编号并以水协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由水协负责出版发行,并公示电子版标准文本。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由标委会秘书处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存档。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出版后,如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起草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提出修改申请,在协会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后,经标委会审查,报水协审批,批准后以协会公告形式发布“团体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件9)。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标委会根据行业的发展需要组织有关单位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应超过五年。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复审工作由标委会负责组织,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和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参加。复审结束时要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10)。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继续有效。仍然能够适应行业发展要求,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当团体标准重新出版时,不变更序号和年代号,在标准封面上的标准编号下注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修订。针对主要技术内容需要作较大修改或调整的团体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立项进行修订。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的年代号。
(三)废止。对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标准复审结论由标委会报水协批准,以水协公告形式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6年7月6日经水协第四届第六次理事会修订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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