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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锅炉与锅炉水处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锅炉与锅炉水处理协会,英文译名: CHINA BOILER WATER QUALIT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BWQ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清洗设备制造及清洗服务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为准绳;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组织国内外同行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锅炉水(介)质处理技术发展,尊重并保护会员的正当要求和合法权益;为我国锅炉安全经济运行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宏观管理和执法监督;接受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的委托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协会秘书处设在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业务主管单位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业合理规划,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活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要求,维护行业与会员的合法权益,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行业、会员、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二)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分析研究国内外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技术发展方向,推广先进的安全节能技术与管理方法。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授权和委托,参与锅炉及特种设备相关的技术服务工作;开展“国家锅炉水处理与有机热载体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国家产品质量抽查;开展有机热载体型式试验检测;组织锅炉水(介)质检验检测人员准入资格的资质考核。
(四)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会员单位的委托,或自行向标准管理部门申请,组织承担涉及本行业的法规、标准及技术规则的调研、起草、制修订及有关的技术服务和咨询工作。
(五)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管理办法,规范行业行为,开展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和工业设备清洗单位资质评审工作,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设备、有机热载体产品注册工作,加强行业自律。
(六)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并发布行业信息,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锅炉水(介)质处理方面的普查工作。
(七)开展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和各类清洗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与技术水平。
(八)协调会员与会员单位间,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单位间的关系,努力促进业务交流与合作,推动科技进步。
(九)组织开展锅炉水(介)质处理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行业活动;对锅炉水(介)质处理新技术、新产品进行检测、评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十)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管理经验交流和技术合作,全面提高我国锅炉水(介)质处理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用户的运行管理水平。
(十一)接受委托仲裁锅炉水(介)质处理行业中的技术性争议。
(十二)开展行业的其它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工商合法注册,符合本章程第二条规定的工作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从事锅炉水(介)质处理相关工作的个人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单位、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符合第七条规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出任其在协会的注册人,并向协会秘书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人变动后,须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六)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组成,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在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及若干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进行筹备;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不够任满一届的不再提名为候选人;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社会事业和协会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正,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理事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须在职人员,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决议,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对理事会负责;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组织贯彻落实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并进行督促检查;
(六) 组织制定协会和办事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并按规定批准后贯彻实施;
(七) 具体管理协会的财务与资产,并向协会理事会与法定代表人负责和报告;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的注册人,因故不能参加协会会议或组织的活动时,可由单位指定相关人员代替参加。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协会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24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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