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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锅炉传热介质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总则
1.1 根据《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和《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锅炉传热介质分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锅炉传热介质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传热介质分标委”)秘书处是“传热介质分标委”的常设办事机构。
        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传热介质分标委在正、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的分发及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相关报告的起草、标准送审,与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锅容标委”)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国际标准化活动等,具体执行“传热介质分标委”的各项决议。
1.3 秘书处设在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以下简称“水协”),秘书处的行政工作受水协领导和管理。
人员构成
        “传热介质分标委”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专职秘书和通讯秘书若干人。必要时,设工作人员若干。
工作范围和职能
3.1 接受“锅容标委”和“传热介质分标委”的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供“传热介质分标委”讨论、审议的各项工作措施、方案、规划、计划等草案。
3.2 根据“传热介质分标委”通过的各项决议,制定具体贯彻执行的措施,方法和步骤,并付诸实施。
3.3 根据“锅容标委”批准下达的计划,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如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及送审工作,并督促完成。
3.4 负责“传热介质分标委”全体会议、标准审查会、秘书处工作会议及其他临时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及会议文件、资料的整理、分发工作。
3.5 在“锅容标委”的统一安排下,具体负责组织有关标准的宣贯、解释、咨询等工作,负责标准搜集和研究标准实施中的问题,安排组织标准宣贯资料、技术文件、论文、期刊的编写、翻译及出版发行工作。
3.6 负责与“锅容标委”秘书处的日常联系工作。
3.7 承担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标准资料和相关信息等工作。
3.8 负责协调与“锅容标委”其他分技术委员会及有关学术团体等机构的关系;对与锅炉传热介质有关的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
3.9 负责组织开展锅炉传热介质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和标准的试验研究工作。
3.10 负责提出与锅炉传热介质标准化工作有关的科研项目的建议。
3.11 收集和发布国内外锅炉传热介质标准信息。
3.12 受“锅容标委”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提出对外开展锅炉传热介质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
3.13 根据“锅容标委”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和“传热介质分标委”的有关规定,具体承担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成果评议和审查的组织工作,提出对参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并取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3.14 承担“锅容标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安排或授权的相关工作。
工作制度
4.1 秘书处一般每季度至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秘书处的工作,协商重大活动安排等事宜。
4.2 秘书处应于每年年初制定秘书处和“传热介质分标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年末提出全年的工作总结,经正、副主任委员同意后报送“锅容标委”和主管部门,并抄送全体委员。
4.3 “传热介质分标委”文件签发和印章使用按以下规定:
4.3.1 “传热介质分标委”的公函、通知及文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核稿,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发,使用“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传热介质分技术委员会业务专用”印章。委员会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正、副主任委员的同意,其有关函件应抄报“锅容标委”和相关主管部门。
4.3.2 “传热介质分标委”的工作介绍信、秘书处的公函、信件、传真、通知及文件等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加盖“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传热介质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印章。
4.3.3 国际交往的信函、传真和文件等,由秘书长核稿,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发。
4.4 秘书处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文件资料的收发管理制度,并负责档案管理。
财务管理
5.1 秘书处兼管“传热介质分标委”的财务,并接受其所在单位的财务监督。
5.2 “传热介质分标委”的经费开支应符合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秘书处所在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重大开支需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批准;日常的一般开支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批准。
5.3 秘书处负责提出“传热介质分标委”的年度经费收支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以及经费分配等建议,经正、副主任委员同意后,呈报“锅容标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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