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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锅炉传热介质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的规定必须符合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
        第二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更好地开展锅炉传热介质的标准化工作,根据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锅容标委”)的决定,特成立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锅炉传热介质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传热介质分标委”)。
        第三条  “传热介质分标委”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锅容标委”下属一级组织。由国内锅炉传热介质的研发、高校、设计、制造、安全监察、管理、检验、使用与安装等相关方面单位选派的专家组成。传热介质分标委的代号为SAC/TC262/SC7,英文名称为Subcommittee 7 on Heat-Transfer Medium of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262 on Boilers and Pressure Vessels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四条  “传热介质分标委”是在“锅容标委”直接领导下的全国性锅炉传热介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的标准化归口工作,具体承担锅炉水处理及化学清洗、有机热载体、金属熔盐等传热介质方面的产品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等的国家标准和行业团体标准(含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修订、复审、宣贯、解释、资料编辑和咨询服务及相关国际标准的翻译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在国家标准化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向“锅容标委”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关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负责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按照国家关于标准制修订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根据“锅容标委”的计划安排,负责提出本专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锅容标委”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负责组织本专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八条  受“锅容标委”委托,负责组织对本专业标准的初审或终审,并对标准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和  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报“锅容标委”。
        第九条  经“锅容标委”批准后,负责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以及有关的标准、资料、译文、期刊等编辑、汇编、出版发行等工作;对已颁布的本专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  调查、收集和分析对已经颁布本专业标准的实施情况,向“锅容标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实施状况的报告。并根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工作情况,向“锅容标委”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和对做出贡献的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的建议。
        第十一条  受“锅容标委”委托,承担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方向的标准化技术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表态,对通报的国外法规标准提出意见,参加相应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开展国际标准化及本专业的技术交流等。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  受“锅容标委”和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本专业标准的外文翻译和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十四条  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锅容标委”委托,在产品检验、市场监督与合格评定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的相关标准的水平评价工作。可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该项目的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传热介质分标委”可面向全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审查和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开展锅炉传热介质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和试验研究工作。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计算机软件开发、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技术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传热介质分标委”由从事锅炉传热介质研发、高校、设计、制造、安全监察、管理、检验、使用等方面工作的委员组成。代表政府、制造商、用户和其他方面的委员比例应基本保持平衡。“传热介质分标委”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十八条  “传热介质分标委”设委员33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根据需要,“传热介质分标委”可聘请传热介质分标委技术委员会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以协商一致的原则,负责“传热介质分标委”的全面领导工作,监督“传热介质分标委”秘书处履行其职责,在充分归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形成会议上的所有重要决议,在标准制修订和其他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
        秘书长负责“传热介质分标委”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传热介质分标委”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委员应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或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担任。委员应承认并愿意遵守本章程,委员所在单位应承担其参加标准化工作的费用。
        委员可由热心于标准化工作的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经“锅容标委”进行资格审查后,由“锅容标委”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主任委员应由“锅容标委”的委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均应是在职工作人员。
        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分别按如下程序产生:
        主任委员应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和相关主管部门协商推荐,经“锅容标委”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秘书长由秘书处的承担单位推荐人选,副秘书长由秘书处提名、相关主管部门协商推荐,经“锅容标委”审查同意后,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条  委员在“传热介质分标委”内享有表决权,对“传热介质分标委”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并有权获得“传热介质分标委”的有关标准资料、文件及信息。
        委员应积极参加“传热介质分标委”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传热介质分标委”标准审查,或经常不能参加“传热介质分标委”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传热介质分标委”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锅容标委”审核批准。
        需增补的委员至少应有三位委员推荐,由“传热介质分标委”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经主任委员及秘书长联席会议通过后,报“锅容标委”审查,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和聘任。
        第二十一条  “传热介质分标委”秘书处设在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秘书处承担单位负责委派专职秘书若干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并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金支持,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承担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正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执行“传热介质分标委”的各项决议,处理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审查稿的分发及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相关报告的起草,标准审查,与其他分标委及有关部门的联络协调,国际标准化活动等。
        第二十二条  “传热介质分标委”秘书处应及时向“锅容标委”指定的联络秘书联系,并请标准负责人对“传热介质分标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传热介质分标委”及秘书处的印章经“锅容标委”审查同意后,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
        第二十四条  可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传热介质分标委”对负责归口的标准组建标准工作组,报“锅容标委”审查批准。标准工作组主要负责相应标准的制修订,标准解释以及有关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传热介质分标委”根据“锅容标委”编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要求,提出本专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报“锅容标委”,经协调、审定后,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六条  根据“锅容标委”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传热介质分标委”负责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标准工作组或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在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传热介质分标委”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标准工作组或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综合分析反馈意见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初稿或送审稿及其附件(标准释义,意见汇总处理表,与国际标准技术差异及其原因,与国际标准章条编号对照表等)报“传热介质分标委”秘书处组织审查。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格式审查合格后,经主任委员审阅同意,可提请全体委员和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技术审查(会审或函审)。
        秘书处应在审查会议前一个月或函审规定投票时间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委员审查。审查时,审查意见原则上应协商一致。标准需经全体“传热介质分标委”委员表决,标准必须获得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可报送“锅容标委”(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处理)。
        审查未通过的标准,应退回标准工作组或主要负责起草单位重新修改,另行提出审查稿报“传热介质分标委”秘书处再次组织审查。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根据其论证材料,经分析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锅容标委”裁决。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应由标准工作组或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秘书处复核。经秘书处确认完整无误后,连同“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请“锅容标委”报批。对于某些综合性标准或重大标准,“传热介质分标委”可提请“锅容标委”秘书处协助组织审查会议。
        标准工作组或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的送审稿、报批稿及其附件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  “传热介质分标委”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可与审查标准、讨论计划结合进行)进行年度工作总结,讨论年度工作计划,报告经费预决算情况等,及时向“锅容标委”等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传热介质分标委”可不定期召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副秘书长联席工作会议,并请“锅容标委”指定的标准负责人参加,对“传热介质分标委”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会议情况上报“锅容标委”和通报全体委员。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一条  “传热介质分标委”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二条  “传热介质分标委”的经费来源如下:
        (1)“锅容标委”提供的标准补助费;
        (2)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3)开展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的收入;
        (4)有关方面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传热介质分标委”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议等活动经费;
        (2)资料费、复印费;
        (3)标准制修订补助;
        (4)标准研究费用;
        (5)标准化相关工作中必要的咨询费;
        (6)标准编写审查费;
        (7)奖励支出;
        (8)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
        第三十四条  “传热介质分标委”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传热介质分标委”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正、副主任委员审定,秘书处执行。“传热介质分标委”经费开支的审批手续按秘书处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锅容标委”等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需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锅容标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当本章程条款规定与“锅容标委”章程条款规定有矛盾时,以“锅容标委”章程条款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传热介质分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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